昨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配套规定,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特别保护等方面作了创制性规定,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等方面作了衔接性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该《条例》共7章59条,其中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加强小站稻、沙窝萝卜、茶淀葡萄等特色优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者担责制度,谁污染谁修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应当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